有關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所定「10日前」之期間計算方式一、為減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對企業運作及人力調配之以影響,讓雇主可及早因應,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於10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二、有關「10日前」之計算方式,以受僱者向雇主提出書面申請之次日起,依曆計算至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始日之前一日止。 例如: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之始日為5月15日,則受僱者至遲應於同年5月4日以書面向雇主提出申請。 函-勞動部核釋有關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所定「10日前」之期間計算方式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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