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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問答集

部分工時員工或工讀生是否有特別休假??

6/1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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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按勞動部107年5月17日勞動條1字第1070130761號函修正之『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https://www.mol.gov.tw/topic/9677/
(最後更新日期:108-06-26)
「….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辦理。其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年度可休特別休假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比例計給之:
部分工時勞工年資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自受僱當日起算,6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6個月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
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滿1年以上者,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乘以勞動基準法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不足一日部分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
​年資滿半年者公式:​(6個月正常工時總計)/((52*40+8)*0.5)*3天*8小時(日正常工時)
註:3天是年資滿半年特休天數 , ​其年資自受僱當日起算
假設一,員工小陳工作時間「每週工作一、三、五,每日上班八小時」年資滿半年時特休時數計算如下:
6個月正常工時總計=(8小時*3天*52週)/2=624小時
全時勞工6個月正常工作時間=((52*40+8)*0.5)=1044小時
滿半年特休時數=(624/1044)*特休3天*日正常工時8小時=14.348小時
​假設二,員工小許工作時間「每週一至週五、每日上班三小時」年資滿半年時特休時數計算如下:
員工小許每週工作日數與全時勞工相同,只是每日之工作時數較短,其計算公式:法定特休日數*每日工作時數=滿半年法定特休天數3天*正常日工時3小時=特休有9小時
​假設三,員工小丁每週排班正常工時固定20小時,年資滿半年時特休時數計算如下:
員工小許每週正常工時固定,只是不足週正常工時40小時,其計算公式:法定特休日數*每週正常工時20小時/40小時=滿半年法定特休天數=20小時/40小時*3天*正常工時8小時=12小時。
建議事業單位自選小數點幾位後無條件進位計。
若部分工時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未休完者,亦應折算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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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年制特休試算程式計算全公司員工特休

6/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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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算全公司員工的特休天數 , 包含整數化 勞動部算法及滿半年未滿一年特休天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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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年制特休未休假工資結算,於到職日前或到職日後離職,結算天數差很多

6/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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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資或員工最常問我的問題的就是,員工離職(或被資遣),到底要結算多少特休未休假工資??
假如公司特休為曆年制,小陳105.5.14到職,108年度開始,公司告訴小陳特休天數有12.52天,小陳於2/28離職,當年度也還沒開始休特休,當小陳2/28離職時,小陳直覺是要結算12.52天特休未休假工資,人資或許也認為是(我說多了),
或小陳在6/30日離職,也是都還沒休特休,特休未休假結算還是只有12.52天嗎??(我說少了)為什麼會如此??


曆年制特休於到職日前或到職日後離職,結算特休未休工資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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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是員工的休假權利  , 先取的年資才有特休天數 , 特休權利不因曆年制或周年制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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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年制只是行使特休的方法 , 當員工離職(終止契約)時 , 應當回歸周年制(勞基法第38條) , 計算特別休假還有多少未休畢的 , 未休畢的部分當結算工資 , 如有超休的部分應勞資協商是否以事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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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年制特休如何使員工年度特休是整數

6/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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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資在排年度曆年制特休天數時,總期望1/1至12/31的年度特休天數可以是整數,好排休又好統算。
要如何計算才能使整年度的特休天數是整數,且不會影響員工權益?
但當員工詢問『為什麼??』時,能清楚回答也是人資必需的專業。
試算程式提供連續幾年的特休天數,能讓人資與員工一目瞭然。
當員工在到職日前離職或到職日後離職的結算未休天數也能清楚說明。​

曆年制特休,年度休假天數如何整數化教學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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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未休工資與平均工資、勞保投保薪資、免稅加班費相關說明

6/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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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特休未休假工資』有三個要思考的問題??
1.是應稅薪資 還是 免稅加班費,是否讓員工多繳了所得稅??
2.是要計入勞保月投保薪資嗎??
3.是要計入平均工資計算嗎??

​特休未休工資與平均工資、勞保投保薪資、免稅加班費的教學


​國定假日、特別休假的加班,都不列入每月延長工時上限46小時計算
原則上特休未休折現工資,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財政部賦稅署 台財稅第16713號(民國 74 年 05 月 29 日)
……二、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三、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員工於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加班費,金額符合規定標準範圍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勞動基準法修正後常有公司詢問員工於特別休假日因執行職務所領取的不休假獎金,是否應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4年台財稅第16713號函規定,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而且其加班時數不計入同法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因員工執行職務而未休完之特別休假日,在年度結束時所發給「不休假獎金」,係屬加班費的一種,在不超過勞動基準法第38條及第39條規定標準範圍者,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該局提醒,公司如有將員工符合免稅規定之加班費誤計入員工薪資所得總額申報扣繳憑單情事,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辦理更正,以維員工權益。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7-02-18

​雇主發給勞工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應否計入平均工資計算疑義

​1.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同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2.本法第2條第4款規定略以:「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所稱「工資總額」,係指事由發生當日前6個月內所取得工資請求權之工資總額。基上,於認定是否列入平均工資之計算,係以勞工所取得之工資請求權是否在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為認定之標準。
3.「週休二日」相關規定修正後,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自行排定。勞工事先排定之特別休假期日,或排定後依本法第38條第2項但書規定協商調整之特別休假期日,倘經雇主依本法第39條規定徵得勞工同意出勤並發給加倍工資,該等期日適於平均工資計算期間者,其加給之工資,當予列計。
4.勞工並未排定之特別休假日數,其於「年度終結」雇主發給之未休日數工資,因係屬勞工全年度未休假而工作之報酬,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上開工資究有多少屬於平均工資之計算期間內,法無明定,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另,勞工於「契約終止」時仍未休完特別休假,雇主所發給之特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因屬終止契約後之所得,得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106年07月12日勞動條2字第1060131476號函)

雇主依規定發給之加班費、年度不休假加班費,應計入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申報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又加班費係勞工因延長工時工作所獲取之報酬,自應屬工資之範圍。據此,雇主依上開規定發給之加班費、年度不休假加班費,自應計入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申報。另投保單位於發給加班費、不休假加班費之當月致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有所變動時,即應計入當月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申報,次月如已無此薪資項目,則不予計入計算。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10月9日勞保2字第0960140390號函

特休相關教學​
曆年制特休試算程式操作說明_勞動部的算法(點擊)
特別休假 曆年制 vs 周年制(點擊)
特休未休工資與平均工資、勞保投保薪資、免稅加班費相關說明(點擊)
薪資程式如何處理曆年制特休天數及年度結算、遞延、超休(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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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程式如何處理曆年制特休計算與特休未休結算??

6/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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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程式處理下列問題
1.計算曆年制特休年度得休、已休、特休餘額(未休)
2.計算曆年制特休滿半年年資特休比例、滿一年後年度特休比例
3.年度末(12/31)結算特休餘額並計算特休未休假工資
4.特休未休假工資計入免稅之假日加班費
5.年度末結算特休未休日數之遞延或超休的處理

薪資程式處理曆年制特休計算與特休未休結算等教學

人資在排年度曆年制特休天數時,總期望1/1至12/31的年度特休天數可以是整數,好排休又好統算。
當員工詢問『為什麼??』時,能清楚回答也是人資必需的專業。
年度結算時,可以不用拿請假卡一個一個員工在統算,員工提出申請遞延、甚或是超休下一個年度的特休天數時,薪資程式也可以計算,讓人資能輕鬆達成任務。
所建議薪資程式告訴您是如何輕鬆達成上述任務。

特休相關教學​
曆年制特休試算程式操作說明_勞動部的算法(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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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的相關規定_工作規則與勞動契約應約定什麼(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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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年制特休試算程式操作說明_勞動部的算法

5/2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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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年制特休_勞動部算法教學

曆年制特休_勞動部算法教學(滿半年未滿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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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算程式操作步驟:
1.輸入到職日年、月、日
2.輸入曆年制特休的給假年度
3.輸入從到職日至今累積留職停薪天數(如果曾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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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比例的計算公式:
例如:到職日是6月10日
計算比例期間1/1 至 6/9 (到職日前一天)
則總月數有:(5+9/30)
整足月的月數有 1~5月共5個月 
不足月的月數有 6月的天數有9天=(9天÷月天數30)月=9/30月
佔整年度的比例=(5+9/30)/12=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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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到職日106.6.10
1/1至6/9 的比例是0.422
特休天數A=滿周年天數(7天)×特休比例=7×0.422=3.09天
特休天數B=到職日6/10至12/31(年度末)的特休天數
          =滿周年特休天數-特休天數A=7-3.09=3.91天
A+B=3.09+3.91=7天 <<員工權益還是7天可休

​特休相關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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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休假 曆年制 vs 周年制

9/15/2017

25 評論

 

106.6.16公告勞基法施行細則後,部分公司已恢復曆年制為行使特休的方式,但有些客戶產生一些問題,列舉主要問題與之分享。
舉例:小福於106.7.1到職,則106.12.31滿半年,107.1.1至107.6.30可以行使3日特休,107.7.1滿一年後又產生7日特休。

>>客戶問,曆年制的年度得休天數是否可以為整數呢嗎??
曆年制因是按比例核算1/1至12/31得特休天數,所產生的天數多有小數點(例如8.231天),在執行休假上不好算或容易算錯(勞資常產生疑慮是否算對),是否可以為整數呢??

回覆:是可以以整數核算特休。
以舉例的小福來看,107.7.1至108.6.30的特休7日,被108.1.1切成3.5天(107.7.1~107.12.31)+3.5天(108.1.1~108.6.30),形成108年度有3.5天+5天,換個方式,被108.1.1切成3.5天(107.7.1~107.12.31)強制進位,3.5天變為4天,則108.1.1~108.6.30則為7天-4天=3天;所以108年度特休小福為3天+5天=8天。(公司特休天數整數多人試算程式得下載)。

客戶問,曆年制相較周年制有改善什麼問題嗎?
>>因每位員工的到職日不一樣,所以結算每位員工特休是否休完的日期也不一樣,在人資的工作上,有可能每個月都在結算特休,如未休完則要結算未休完工資,(員工未休完的不可以放棄,必須結算工資)。【易疏忽而漏了結算,易造成違法被罰之虞】
>>歷年制結算時間得統一全公司為12/31日,一次完成結算,建議於12月有未休完員工,如實在無法休完特休假日,得申請假日(特休)加班費,而為免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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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問,曆年制,員工如於108.1.1~108.6.30滿半年的特休3天休完,是否可以要求在下半年把7天(滿一年的)一次休完,如從勞基法的規定上是可以的,但,在管理上、或人資在核算運作上會造成相當困擾,建議在契約或工作規則的約定上,宜約定清楚。

>>客戶問,離職時,可否把核算的年度特休餘額一次全部休完或全部結算工資?
答案是,不一定。
離職時(契約終止),應從歷年制回到周年制來看,以小福的例子:
108.6.20離職,則年資仍停留在滿一年(特休7日),7日-已休天數為應結算工資的天數。
108.7.2離職,則年資已跨入滿2年,產生新的10天特休權力,(7日減已休天數)+10天為應結算工資天數。

公司多人年度得特休天數計算說明(曆年制):

 106年度勞基法修法_特休試算_曆年制_留職停薪_官方算法__含半年比例_10805z版_C  (點擊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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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

    全部
    一例一休
    特別休假
    社會保險
    職業災害
    資遣費

    作者

    李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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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管理顧問  李金國
服務項目:

勞基規劃-訂定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勞資會議
薪資規劃-薪資結構調整、薪資程式設計
企業風險轉嫁規劃-職災補償責任、職災賠償責任等企業保險規劃
勞資爭議諮詢​、勞動檢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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