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按勞動部107年5月17日勞動條1字第1070130761號函修正之『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https://www.mol.gov.tw/topic/9677/ (最後更新日期:108-06-26) 「….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辦理。其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年度可休特別休假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比例計給之: 部分工時勞工年資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自受僱當日起算,6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6個月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 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滿1年以上者,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乘以勞動基準法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不足一日部分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 年資滿半年者公式:(6個月正常工時總計)/((52*40+8)*0.5)*3天*8小時(日正常工時) 註:3天是年資滿半年特休天數 , 其年資自受僱當日起算 假設一,員工小陳工作時間「每週工作一、三、五,每日上班八小時」年資滿半年時特休時數計算如下: 6個月正常工時總計=(8小時*3天*52週)/2=624小時 全時勞工6個月正常工作時間=((52*40+8)*0.5)=1044小時 滿半年特休時數=(624/1044)*特休3天*日正常工時8小時=14.348小時 假設二,員工小許工作時間「每週一至週五、每日上班三小時」年資滿半年時特休時數計算如下: 員工小許每週工作日數與全時勞工相同,只是每日之工作時數較短,其計算公式:法定特休日數*每日工作時數=滿半年法定特休天數3天*正常日工時3小時=特休有9小時 假設三,員工小丁每週排班正常工時固定20小時,年資滿半年時特休時數計算如下: 員工小許每週正常工時固定,只是不足週正常工時40小時,其計算公式:法定特休日數*每週正常工時20小時/40小時=滿半年法定特休天數=20小時/40小時*3天*正常工時8小時=12小時。 建議事業單位自選小數點幾位後無條件進位計。
若部分工時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未休完者,亦應折算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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