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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未休工資與平均工資、勞保投保薪資、免稅加班費相關說明

6/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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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特休未休假工資』有三個要思考的問題??
1.是應稅薪資 還是 免稅加班費,是否讓員工多繳了所得稅??
2.是要計入勞保月投保薪資嗎??
3.是要計入平均工資計算嗎??

​特休未休工資與平均工資、勞保投保薪資、免稅加班費的教學


​國定假日、特別休假的加班,都不列入每月延長工時上限46小時計算
原則上特休未休折現工資,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財政部賦稅署 台財稅第16713號(民國 74 年 05 月 29 日)
……二、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三、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員工於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加班費,金額符合規定標準範圍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勞動基準法修正後常有公司詢問員工於特別休假日因執行職務所領取的不休假獎金,是否應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4年台財稅第16713號函規定,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而且其加班時數不計入同法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因員工執行職務而未休完之特別休假日,在年度結束時所發給「不休假獎金」,係屬加班費的一種,在不超過勞動基準法第38條及第39條規定標準範圍者,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該局提醒,公司如有將員工符合免稅規定之加班費誤計入員工薪資所得總額申報扣繳憑單情事,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辦理更正,以維員工權益。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7-02-18

​雇主發給勞工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應否計入平均工資計算疑義

​1.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同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2.本法第2條第4款規定略以:「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所稱「工資總額」,係指事由發生當日前6個月內所取得工資請求權之工資總額。基上,於認定是否列入平均工資之計算,係以勞工所取得之工資請求權是否在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為認定之標準。
3.「週休二日」相關規定修正後,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自行排定。勞工事先排定之特別休假期日,或排定後依本法第38條第2項但書規定協商調整之特別休假期日,倘經雇主依本法第39條規定徵得勞工同意出勤並發給加倍工資,該等期日適於平均工資計算期間者,其加給之工資,當予列計。
4.勞工並未排定之特別休假日數,其於「年度終結」雇主發給之未休日數工資,因係屬勞工全年度未休假而工作之報酬,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上開工資究有多少屬於平均工資之計算期間內,法無明定,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另,勞工於「契約終止」時仍未休完特別休假,雇主所發給之特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因屬終止契約後之所得,得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106年07月12日勞動條2字第1060131476號函)

雇主依規定發給之加班費、年度不休假加班費,應計入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申報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又加班費係勞工因延長工時工作所獲取之報酬,自應屬工資之範圍。據此,雇主依上開規定發給之加班費、年度不休假加班費,自應計入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申報。另投保單位於發給加班費、不休假加班費之當月致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有所變動時,即應計入當月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申報,次月如已無此薪資項目,則不予計入計算。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10月9日勞保2字第09601403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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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李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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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管理顧問  李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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