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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問答集

資遣通報日與資遣預告日如何計算

3/2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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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說明:
某員工工作滿6個月,雇主預定在107年9月11日(即員工在職最後日)資遣該員工。
https://ilabor.ntpc.gov.tw/page/layoff-notice
摘自 新北市勞動雲 資遣通報服務
圖片
1.預告日期:
預告日:8/31日     預告日+(預告天數+1)日=離職日(最後工作日)
預告期間:9/1日~9/10日 (預告天數10天)
離職日(最後工作日):8/31日+(預告天數+1)日=8/31日+(10+1)日=9/11日
離職日-(預告天數+1)日=預告日  9/11日-(10+1)日=8/31日

因該員工係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在10日前預告該員工。基此,雇主終止員工勞動契約時間(即員工在職最後日)為107年9月11日,以勞動契約終止日之前一天(即107年9月10日)依曆向前逆算10日至應預告日數之最後1日為107年9月1日,故雇主應於107年8月31日(含)前通知員工終止勞動契約。
預告日:8/31日
預告期間;9/1日~9/10日
離職日(最後工作日):9/11日
2.資遣通報日:
離職日:9/11日
離職生效日:9/12日  (為第一日往前算10日,9/3日為最後通報日)
最後通報日:9/3日   (離職日 減 8日)
​員工工作未滿10日者,應自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辦理資遣通報。

雇主終止員工勞動契約時間(即員工在職最後日)為107年9月11日,以員工離職生效日107年9月12日為始日依曆向前逆算10日至107年9月3日(含),為雇主應辦理資遣通報日數之末日。末日如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則延至以該日之次日(含)為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勞動部) 101年2月21日勞職業字第1010503133號函參照】

員工如到職未滿10日,即無法勝任工作而被資遣,雇主是否應辦理資遣通報?如須通報,因無法於10日前辦理,那麼該於何時通報?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故員工工作未滿10日者,應自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辦理資遣通報。

公司如依勞基法第16條第3項規定,選擇發放預告期間之工資(即不事先預告勞工終止契約),那麼該在何時辦理資遣通報?
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93.12.7職業字第0930047947號函解釋,如雇主選擇發放預告工資而不事先預告勞工終止契約時,仍應依就業服務法規定於員工離職10日前向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資遣通報。
公司未事先預告勞工終止契約,但若於10日前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員工會提早知道自己即將被資遣嗎?
若有此疑慮請在通報書上加註,勿在資遣生效日前告知資遣員工。
勞基法第11條 資遣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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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李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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