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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問答集

星期日公司有展覽,必需於星期日參展工作怎麼辦??

9/16/2017

 

客戶問,星期日在世貿有食品展,食品廠部分人員必須在星期日到世貿展場工作,但因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怎麼辦呢??

且按其規定例假日幾乎不能挪動。例假日可以調移嗎??
經詢問某些地方主管機關仍堅持例假不能搬移,讓公司非常無奈!

解決方案:

1.適用4週變形工時的行業,可以將2例假在2週內安排。但製造業不符合勞基法第30條之1的四週變形行業。
2.適用勞基法第84-1工作者,即所謂責任制的工作者。但製造業能符合勞基法第84-1的只有守衛人員。
​
3.依勞動部105年12月28日勞動條2字第1050095121號函釋提到「…所稱「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係指勞工之約定工作日不得連續逾6日,事業單位於各週期內安排休息日且確實未使勞工出勤,因而未有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者,尚屬可行。」(如下圖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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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新北市勞動基準法常見問答集]
Q:勞工例假及休息日應如何安排?
A:勞基法第 36 條所定例假,其意旨在於合理中斷勞工之連續勞動,例假之安 排,以「(1)每 7 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應有 1 日例假;(2)勞工不得連續 工作逾 6 日」為原則。所稱「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 6 日」,係指勞工之約定工 作日不得連續逾 6 日,事業單位於各週期內安排休息日且確未使勞工出勤, 因而未有使勞工連續工作逾 6 日者,尚屬可行。換言之,例假與例假非必定 間隔 6 日,未使勞工連續出勤逾 6 日即可。(勞動部 105 年 9 月 10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50132143 號令及 105 年 12 月 28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50095121 號函 釋參照)

所以就是只要持續以七天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均有一例假日或一休息日,將連續工作日數斷開,使得工作日不要連續超過六天,這樣就可以了。(不能用國定假日或特休斷開連續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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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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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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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遣費

    作者

    李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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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管理顧問  李金國
服務項目:

勞基規劃-訂定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勞資會議
薪資規劃-薪資結構調整、薪資程式設計
企業風險轉嫁規劃-職災補償責任、職災賠償責任等企業保險規劃
勞資爭議諮詢​、勞動檢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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