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所定「10日前」之期間計算方式一、為減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對企業運作及人力調配之以影響,讓雇主可及早因應,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於10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二、有關「10日前」之計算方式,以受僱者向雇主提出書面申請之次日起,依曆計算至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始日之前一日止。 例如: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之始日為5月15日,則受僱者至遲應於同年5月4日以書面向雇主提出申請。 函-勞動部核釋有關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所定「10日前」之期間計算方式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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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按勞動部107年5月17日勞動條1字第1070130761號函修正之『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https://www.mol.gov.tw/topic/9677/ (最後更新日期:108-06-26) 「….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辦理。其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年度可休特別休假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比例計給之: 部分工時勞工年資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自受僱當日起算,6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6個月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 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滿1年以上者,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乘以勞動基準法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不足一日部分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 年資滿半年者公式:(6個月正常工時總計)/((52*40+8)*0.5)*3天*8小時(日正常工時) 註:3天是年資滿半年特休天數 , 其年資自受僱當日起算 假設一,員工小陳工作時間「每週工作一、三、五,每日上班八小時」年資滿半年時特休時數計算如下: 6個月正常工時總計=(8小時*3天*52週)/2=624小時 全時勞工6個月正常工作時間=((52*40+8)*0.5)=1044小時 滿半年特休時數=(624/1044)*特休3天*日正常工時8小時=14.348小時 假設二,員工小許工作時間「每週一至週五、每日上班三小時」年資滿半年時特休時數計算如下: 員工小許每週工作日數與全時勞工相同,只是每日之工作時數較短,其計算公式:法定特休日數*每日工作時數=滿半年法定特休天數3天*正常日工時3小時=特休有9小時 假設三,員工小丁每週排班正常工時固定20小時,年資滿半年時特休時數計算如下: 員工小許每週正常工時固定,只是不足週正常工時40小時,其計算公式:法定特休日數*每週正常工時20小時/40小時=滿半年法定特休天數=20小時/40小時*3天*正常工時8小時=12小時。 建議事業單位自選小數點幾位後無條件進位計。
若部分工時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未休完者,亦應折算工資
人資或員工最常問我的問題的就是,員工離職(或被資遣),到底要結算多少特休未休假工資??
假如公司特休為曆年制,小陳105.5.14到職,108年度開始,公司告訴小陳特休天數有12.52天,小陳於2/28離職,當年度也還沒開始休特休,當小陳2/28離職時,小陳直覺是要結算12.52天特休未休假工資,人資或許也認為是(我說多了), 或小陳在6/30日離職,也是都還沒休特休,特休未休假結算還是只有12.52天嗎??(我說少了)為什麼會如此?? 曆年制特休於到職日前或到職日後離職,結算特休未休工資教學
特休是員工的休假權利 , 先取的年資才有特休天數 , 特休權利不因曆年制或周年制而改變
曆年制只是行使特休的方法 , 當員工離職(終止契約)時 , 應當回歸周年制(勞基法第38條) , 計算特別休假還有多少未休畢的 , 未休畢的部分當結算工資 , 如有超休的部分應勞資協商是否以事假計算....
人資在排年度曆年制特休天數時,總期望1/1至12/31的年度特休天數可以是整數,好排休又好統算。
要如何計算才能使整年度的特休天數是整數,且不會影響員工權益? 但當員工詢問『為什麼??』時,能清楚回答也是人資必需的專業。 試算程式提供連續幾年的特休天數,能讓人資與員工一目瞭然。 當員工在到職日前離職或到職日後離職的結算未休天數也能清楚說明。 曆年制特休,年度休假天數如何整數化教學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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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特休未休假工資』有三個要思考的問題??
1.是應稅薪資 還是 免稅加班費,是否讓員工多繳了所得稅?? 2.是要計入勞保月投保薪資嗎?? 3.是要計入平均工資計算嗎?? 特休未休工資與平均工資、勞保投保薪資、免稅加班費的教學國定假日、特別休假的加班,都不列入每月延長工時上限46小時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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